答:加油卡事务是比较特别的经济事务,国家税务部分针对该事务发布了相关特别办理方针,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的规则:出售加油卡、加油凭据出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据时,应按预收账款办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预售单位在出售加油卡或加油凭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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