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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科(002816):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爱游戏开户app    发布时间:2024-05-27 23:53:48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别的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由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29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做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1日(星期二)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0,583,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838%。

  其中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来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同意 30,20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38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0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380,0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36%。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同意 30,583,8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0,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